阿昌族是一个拥有灿烂文化的民族,它是云南省独有的跨境而居的少数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德宏傣族自治州的龙川县、梁河县、盈江县和潞西市,保山地区的腾冲县、龙陵县和大理白族自治州的云龙县等地区有少量分布。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特殊的婚俗。
“‘婚俗’,或者可议称为婚姻习俗、婚姻习惯,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积淀下来的被某一特定地区的人们反复使用、遵循的关于婚姻家庭的非正式规则。婚俗不像婚姻法那样明白地写在书本上,而是体现在人们的行动中,只有通过对人们行动细致的观察,婚俗才能被发现;只有运用它时,才能感觉到它的存在。”[1]不同的民族在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置身于不同的环境,处在不同的时代,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实践中,对自然、社会和民族自身便有了不同的理解,在梳理诸多理解之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习惯。逐渐地,一些习惯被提升到具有准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规范,于是,民族习惯法便形成了。这一过程恰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2]少数民族习惯法产生于民族文化发展的过程中,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长期生产、生活的文化积淀。马克思在致.瓦安年柯夫的信中说:“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3]即一定的家庭制度为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由于各兄弟民族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极不平衡的,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造成了不同的婚姻习俗,甚至不同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形态,情况复杂多样。通过对阿昌族婚俗的概念、内容、性质、作用进行分析,从而找一些对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有所帮助的东西。阿昌族婚姻法也不例外,也有自己的婚俗、婚姻法,通过观察你会惊喜地发现阿昌族婚俗有其特别之处。
一、阿昌族婚俗的主要内容
1、婚俗内容
婚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但也会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人类发展史上,婚姻制度经历了从杂交的原婚状态(没有婚姻规则的“乱婚”)产生的血缘婚、群婚、对偶婚、直至一夫一妻制婚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少数民族的绝大多数已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也保留着许多古老婚制的残余,因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婚姻文化现象。阿昌族也不例外,阿昌族的婚姻原则是:第一,严禁同姓氏通婚。存在一定的配偶集团或范围,有辈分等级之分。例如,对头婚,即甲家男娶乙家女,甲家女又嫁乙家男;多头婚,即于本民族内其他姓氏的姻亲关系。一个大的姓氏具有和各个姓氏通婚的人口条件,梁河地区阿昌族赵氏家族最具典型,他们人员众多,和各姓氏通婚,形成本民族的姻亲关系网。第二,实行族内婚。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阿昌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交往逐渐频繁,开始出现了族外婚现象。第三,实行“亲上加亲”的血缘婚姻。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政策以来这类婚俗已逐渐消失。
2、自由恋爱
阿昌族青年男女,婚前盛行“串姑娘”户撒地区阿昌族称“作业勤”,它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方式。男女青年通常在赶集或节日庆典中或参加婚礼时初识后,男青年将找机会与姑娘对歌。对歌是阿昌族相互进行交流和抒发感情的一种方式,不同年龄阶段的人们都时兴对歌。男青年串姑娘时更少不了与姑娘对歌。男女青年对歌的目的主要是希望找到意中人,其次是为了娱乐,因此,对歌主要是在两个村寨的男女青年中进行。对歌时间一般在农闲时节,地点一般在姑娘亲戚家或姑娘家。首次对歌,男方都有陪伴,如果男女青年在赶集初识后,小伙子看上了姑娘,便用婉转的方式打探姑娘的姓名,得知姑娘与自己不同姓后,又开始试探姑娘的心思,说一些好听的话让姑娘高兴,借故要求送姑娘回家等等,在征得姑娘同意后,小伙子吹着哨把姑娘送到寨子边,夜深人静时,小伙子邀约几个伙伴到姑娘家大门前吹箫。姑娘听到消声,赶忙梳妆打扮,避于厨房内,姑娘的母亲或嫂嫂则连忙点亮房屋里的灯,烧起塘里的火,再去打开大门。请小伙子到火塘边来烤火,然后借故回避。接下来小伙子们便低声与躲在厨房的姑娘对起歌来。小伙子主要从打探对方的心思,夸赞对方的心灵和相貌,表达自己的心愿开始,姑娘则十分谦虚羞涩地用歌声回答,同时在仔细观察小伙子。因此,小伙子初次到姑娘家坐下后,就不能随意搬动凳子,不能东倒西歪,自始自终都必须沉稳地端坐着,姑娘以此判断伙子的性格。否则引起姑娘的反感。对歌始终在礼貌和相互尊重的气氛中进行,歌声轻而柔美,抑扬委婉,男唱女答,女唱男应,此起彼伏。姑娘在小伙子真切的邀请歌中最终走出厨房,坐到火塘边继续与小伙子对歌交流,直到黎明,小伙子才依依不舍地离去。那几个陪伴则在对歌兴头上悄悄退离。 在一段时间的接触交往中,男女双方互双方互赠礼物表达感情。恋爱是男女双方在结为夫妻之前发生的互相爱慕不舍的心理和行为的表现。男女之间的恋爱既有以异性间的相互吸引为核心的自然属性,也有以社会意识决定取向的社会属性。总的来说,恋爱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两性间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恋爱和婚姻,在阶级社会里,除异性间的相互吸引之外,必须有许多附加条件,无缘无故的爱是不存在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现,自由恋爱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主要表现在南方少数民族中的自由恋爱传统,是有利于新中国婚姻法贯彻执行的好风俗,产生自由恋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私有观念不强,但更多的是有婚姻制度及居住环境造成的。
随着社会的发现,阿昌族青年的恋爱场所和形式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青年人谈恋爱已不像过去那样端坐在堂屋的火塘边,以对歌的形式含蓄委婉地表达感情,而是离开火塘,走出家门到一些比较现代时髦的场所,例如歌舞厅,录像厅等娱乐场所或马路上,以比较现代的方式直接抒发感情。丰富的现代文化生活使阿昌族青年的视野开阔了,知识丰富了,交际面扩大了,传统的一些文化精华也面临逐渐丧失的危险。
3、离异和再婚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当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确定,被人们所公认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像建立在成立的立法规则之上一样时,他们就理所当然可称为习惯法。”[4] 阿昌族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固,过去离异现象极为罕见。现代婚姻家庭中如果婚后不育或双方感情不合也会造成离婚;男方闲游浪荡,不思活计或沉溺赌博等等,经多方教育帮助仍恶习不改,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如果由于女方的过错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会不好意思再待在男方家,只有同意离婚,离异后回娘家家居住。若已生育子女,即使夫妻感情不合,女方一般不会愿意离婚,要求隔出半间住房带着孩子与丈夫分居生活。阿昌族的婚姻家庭如果闹矛盾,闹离婚,多半由双方长辈亲戚调节,男方赔礼认错,结果会再共同生活。
阿昌族离婚后,女方要回娘家居住。有子女者,儿子必须留在夫家,女儿可由母亲带走,因为再嫁时女儿可以带到新夫家,主要原因是小姑娘一般性情温和,手勤脚快,易让新夫家人喜欢。离婚时,女方还可以带走所有嫁妆,其他房产、地产则留在男方家,不作分配。
阿昌族离异的妇女或丧偶的寡妇再嫁时,新夫家不用送彩礼到女方家,只需稍带礼物向女方家致意即可。接亲时,忌从正门出亲,只能出后门或园子将寡妇接走。寡妇离开家后,还需打着伞,据说是怕天上游荡的孤魂野鬼或亡夫的魂看见。
二、阿昌族婚俗的剖析
(一)影响阿昌族婚俗的原因
受其独特的地理位置环境的影响。阿昌族所处的地理位置为滇西高山峡谷区,经济比较落后,与外界交往少,有的地方甚至处于封闭半封闭状态。而在经济比较发达、开放程度比较高的城镇,则很难发现明显具有上述特征的婚俗。婚俗之所以只在当时发挥着作用,是因为当地的人们的交往只限于本地区,很少有跨出区域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地处偏僻地区,交通不便,使得当地的人们很难跨出本区域,而外面的新思想、新观念也很难渗透进去;另一方面是因为当地人尤其是老年人受教育程度低,思想比较保守,对“现代文明”有抵触情绪,他们似乎宁愿固守看那片乡土,过着“简单”的生活。
其次,是受家庭伦理道德影响。阿昌族是一个注重伦理道德的民族。他们伦理道德观念讲究人与人之间,人与神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尤其讲究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它是阿昌族一切文化活动的主轴和基调。伦理道德是根据风俗习惯对某些行为进行价值判断而建立起来的更严格的行为规范,阿昌族有路不拾遗,家不闭户的习俗;平时生活劳动,团结互助,同甘共苦;婚嫁自由恋爱,严禁同姓氏通婚,严禁未婚先孕;尊老爱幼,行善积德,讲求因果报应。
此外,还受社会伦理道德、宗教伦理道德和村规民约与习惯法的影响。国家实习少数民族自治;允许少数民族保留了婚俗继续发挥作用的空间,维持了婚俗的完整性。
(二)阿昌族婚俗可供婚俗的完整性
阿昌族在择偶标准上要求勤劳能干,而单身的人(按当地话说就是找不到老婆的人)一般是“好吃懒做”之徒,偷盗者或缺乏劳动力的残余废者。婚俗要求人们勤劳的内核反映了当时生产力比较落后,物质生产并不丰富,婚姻在很大程度上可看作是为了生活生计的男女结合。基本上停留在“民以食为天”的基础上。在今天,勤劳已成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成为构筑婚俗家庭的基础性因素。而我国的婚姻法是参照西方婚姻立法的前提下制定的,它从根本上漠视了中国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民族民情,所以阿昌族婚俗提前勤劳的思想在我婚姻法里没有得到丝毫的体现。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阿昌族婚俗蕴含着一种对和睦安宁生活的价值追求,反映到社会生活中就具体表现为,夫妻相互关爱,子女孝顺父母,尊老爱幼,尽量避免纠纷。即使纠纷,也是通过讲情说理,采用调节的方式使得纠纷双方免于撕破脸面,使得濒临破裂的社会关系重归于好。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切都是生活在婚俗里面的当地人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不是任何外在“压力”所致。在他们看来,他们所作所为所言所想都是非常自然而然的做法和想法。反观我国婚姻法,立法者的目的是通过权力和义务的分配建立起来稳定(而不是和睦安宁的)社会秩序,然而现实中过多的权力主张和对义务和规避常使得稳定的社会秩序都难取得,更别说实现和睦安宁的社会秩序,或许婚姻法真应该向婚俗学点什么。另外,订婚时协议将来纠纷的解决办法,婚礼具有公示作用等。都可在婚姻法变通的地方自治条例中得到体现。
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婚姻是男女之间自愿自由的结合,离婚自由等等与我国现代婚姻法在精神上也是一致的。
(三)阿昌族在婚俗中与婚姻法相冲突之处
1、婚姻登记与不登记的矛盾。过去大部分新婚夫妇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他们按传统的婚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其婚姻即得到社会的承认,夫妻关系也就“合法化”了。就是在婚姻得到普遍宣传的今天,虽然结婚登记呈上升趋势,但是,青年男女结婚也仍然不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有的时候来补办结婚登记。
2、婚龄方面的矛盾。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必须分别年满22周岁,20周岁。但是根据阿昌族婚俗,一般在十六七岁就结婚,虽然这大大低于婚姻法规定的婚龄。
3、禁婚亲范围。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二阿昌族婚俗不仅限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而且还严格限制同姓结婚。
4、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矛盾。在阿昌族,不管好事,坏事,都的请德高望重的老人来解决,一般都是村长或族长,他们在解决纠纷时,“和为贵”是首要准则,很少用婚姻法来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或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5、赡养父母的矛盾。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阿昌族出家的女儿一般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即使是儿子,也不是所有的儿子都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一般都是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幼子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6、财产继承方面的矛盾。出嫁女儿不继承父母的财产。 三、解决阿昌族传统婚姻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法与现代中国的婚姻有许多冲突的地方,解决好阿昌族传统婚姻规范与我国《婚姻法》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迎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做到共赢、双赢、以更好的维护少数民族的利益。
(一)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法制建设,严格执法
在由婚俗维系社会秩序的村落里,婚姻家庭关系是协调和睦的和有序的。离婚率低,纠纷少,村里人之间彼此熟悉得不能再熟悉了,每个人对其他人的生活背景、生活方式、家庭成员甚至性格特征都有了全面掌握,每个人都能对自己、对别人明天得行为作出准确的预测,发生纠纷,大家都知道应该怎样来解决。在这里,一切都好像调整好了的,虽然没有看得见的规则。因此在这个社会里,婚姻法没有任何的施展空间,任何权利主张,人权概念在这里都是多余的。[5]民间调解所依的内在逻辑,是乡民所了解、熟习、接受乃至于视为当然的知识。乡民们——之所以尊奉一些长期流行的习惯,首先是因为习惯是具有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合理性,因为社区成员所能带来的好处更多于他们的害处。 在进一步解决阿昌族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中存在的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快立法进程,加大立法力度,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结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针对阿昌族婚姻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应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出现了问题,有法可依,即使解决。现在在这方面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是十分不完善和健全的。要进一步结合阿昌族的实际,结合阿昌族的传统文化去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二)强化婚姻登记制度
婚姻问题不仅是我国法律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全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精神实质的统一。婚姻法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应当以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结合阿昌族的实际和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区别不同民族的个性,通过多样性的展开和基本原则的特殊化、具体化来实现婚姻法的约束力。 当今,在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体系很不健全与完善。在内地,特别是边远农村地区,结婚的成立条件就是摆一场宴席。宴请双方的亲戚,就算两人已经结为夫妻,根本就没有婚姻登记这个概念。由于阿昌族聚居地地处边疆,这种结婚不登记的现象更为普遍。在少数民族中也较多。他们仍然固守传统婚姻缔结习俗,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喜结连理,也不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什么结婚证,更不用进行婚前体检。结婚完全成了两个人或两个家族之间的事情,似乎与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无关。因此笔者认为,在阿昌族少数民族地区更应该加强婚前登记管理制度,严把登记关。加强事前防伪,做好婚前体检工作,保证下一代的优生优育。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与教育
宣传与教育似乎在人们生活各个方面都能发挥作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婚姻法、民法、刑法的宣传教育。让其慢慢渗透到阿昌族及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中,改变其思想,用先进的文化思想去取代那些早已沉浮的糟粕。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属于文化的一个具体方面,用知识、用文化去武装头脑。
(四)、促进阿昌族婚俗文化传承
少数名族文化传承就是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代际之间的传递和承接过程。亚里士多德说过: 由积习所形成的不成文法(习惯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 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6]这是由文化的传承性所决定的。民族文化传承与教育成为多民族、多文化国家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实现民族平等,要平等的发展多民族的文化和语言,民族文化传承教育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塞繆尔.亨廷顿曾说过:“文化是未来社会变革的第一力量,”[7]对促进阿昌族婚俗积极性方面的传承尤为重要,因为民族文化蕴涵着某一群体的某种共同的意愿,它是生产与生活方式积累的产物,是在经济支撑下得民族意识的表现,民族文化资源和整个经济的联系非常密切。
在新农村法制建设过程中要尊重阿昌族的婚俗文化,坚持文化多样性原则,树立一种正确的发展观,进行理性决策。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在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同时也系统有效地保护阿昌族当地的婚俗文化。
邓小平曾说过:“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式。”
合理发挥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有助于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和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习惯法将在传承固化、扬弃与剥离的走势中发挥作用, 凸现效力。阿昌族婚俗的发展也不例外,所以在传承过程中,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机制,传承其优良精华部分并使其不断传承下去。比如在阿昌族地区婚姻家庭比较和谐,夫妻相互关爱,子女孝顺父母,尊老爱幼。尽可能多的是社会更加幸福。
因此,对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域融合,不应简单取舍。一方面;制定必须结合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在对少数民族习惯法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一些好的行之有效的习惯法国家应该有意识的吸收、认可,并逐渐融合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成为制定法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习惯法必然有一些消极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违背的地方。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这些消极因数,不能简单的用制定法来取代,而是应该分析其形成背后的客观历史条件,通过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做法,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参考文献:
[1]民间法(第六卷) [M] 《婚俗·法治及其路径—以海南黎族婚俗的调查为对象》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M]﹒人民出版社,1972﹒5
[4]牛津法律大辞典[2]·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5]民间法(第六卷) [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4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5
[7]社会变迁与文化调适——游牧鄂温克社会调查研究[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06·6